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15:23:29
来源:厦门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先进科研成果和科研实力,发挥科技人才作用,支撑厦门产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有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或联合在厦门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

  第四条 申请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科技人员。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确认,需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

  (二)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确认申请书。

  (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技术转移机构章程。

  (五)办公场所等有关证明。

  (六)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及学历证明。

  第六条 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鼓励政策。

  (一)办公经费补助。经确认的在本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提供连续三年的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科技财政资金补助。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各资助办公经费25万元。

  (二)转移项目扶持:

  1、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帮助本市企业与国内外(含港澳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为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和技术转移机构为该项目技术转移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2、技术转移机构引进成果转化项目在厦落户,成立新企业的,推荐申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同时按该企业实际到资额的2%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人才支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技术转移机构引进的专、兼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运营状况报告与统计报告,每两年复核确认一次。技术转移机构合并、分立及变更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经纪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进行变更备案确认。对逾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技术转移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统计报告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将撤消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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