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电影行业税费优惠政策 包含免征电影放映服务增值税等

发布时间:2020/6/4 10:50:39
来源:厦门日报
  日前,记者从厦门市税务局了解到,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出台电影行业税费优惠政策,包含免征电影放映服务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政策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的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同时,政策提出,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此外,电影行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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