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 共商职工好“薪”情

发布时间:2017/3/1 9:29:21
来源:厦门日报
  企业发展
 
  员工流失率低了,留住了大批优秀人才,效益得到增长
 
  员工受益
 
  员工的工资待遇提高了,心情好了,劳动积极性大大提升
 

  

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越来越规范化。

  

集体协商制度让劳资双方获得双赢。

  

企业劳资双方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自2011年《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厦门会晤即将在9月份召开,市总工会将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在3月份深入开展“要约行动月”活动,推动2017年我市集体协商工作,探索创造出更多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不断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取得新进展,为“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作出新贡献。
 
  【案例】
 
  职工有了权益,公司有了效益
 
  在厦门蒙发利,由于建立了工资协商制度,一线员工工资每年都比往年同比增长15% ,个别员工增长15%以上,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多年来,公司从未发生过劳动争议,员工流失率由原来的15%下降为8%。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剑寒说,“工资薪酬是最重要的激励杠杆,通过协商,不仅为职工带来更多权益,更为公司带来了效益。”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后,公司划了条工资‘红线’,保证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比全市最低工资高7.3%。近年来,职工工资待遇逐年提高。”朗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缪瑞华告诉记者,工资集体协商为企业留住了大批优秀人才,目前在企业担任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大部分工龄为十年以上。
 
  随着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市越来越多企业里落地生根,企业在实践中体会到,集体协商制度不仅仅是一个让企业与员工实现双向沟通的平台,更是实现双赢的法宝。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总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在市总工会的指导推动下,各级工会立足服务劳资双方搭建协商平台,狠抓企业集体协商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
 
  【成绩】
 
  覆盖企业48115家,覆盖职工114万人
 
  “万事开头难。最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厦门开展的时候,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会工作者认为,员工的工资一直都是企业说了算,如今要协商,真的是不敢谈,也不会谈。而员工也茫然,作为员工,还可以和公司谈条件?但是,工资集体协商从很大程度上是帮劳资双方‘量体裁衣’,实现利益共赢。在集体协商工作开展中,企业和职工都尝到了甜头,集体协商的舆论氛围也逐步浓厚起来,工作也相比以往更好开展了。”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1年之前,厦门市各类企业大力开展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工资协商的内容主要以“专章”或“附件”的形式归于集体合同之内,专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以专项合同的形式出现的比较少。但之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工资专项协商成为主流。2011年至今,随着“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行,我市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尤其是人社、工会等部门共同在企业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在覆盖面、实效性、规范化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截至目前,全市共签订集体合同8267份(单独签订8180份,区域性行业性72份,行业性15份),覆盖企业48115家,覆盖职工1143070人,分别比2011年增长4.3倍、2.2倍和1.2倍。
 
  随着市总工会在全市企业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及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全市企业的覆盖面逐渐扩大,运行逐步走向规范化,外资、台资、世界500强等各类企业也纷纷建制,成为厦门的特色与亮点,还涌现出一大批好的企业典型,为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这项工作在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引导企业建立收入分配共决机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与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开始发挥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并引起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日益重视。
 
  【名词解释】
 
  什么是
 
  工资集体协商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资协议的期限;
 
  ②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③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④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⑤工资支付办法;
 
  ⑥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⑦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⑧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⑨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法规依据
 
  1.《劳动法》
 
  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第34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35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工会法》 第20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第一节 集体合同”共6条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10-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发布)
 
  5.《集体合同规定》(2004-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发布)
 
  6.《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2010-11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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