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4 10:27:53
来源: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思委办[2015]1号
 
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5〕61号),经研究制定《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4日
 
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5〕6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相关政策的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年根据需求情况,由区科信局根据具体情况,将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编入年度研发资金总预算及分项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由区发改局牵头,指导我区产业引导基金,采取参股(“子基金”模式)和跟投(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由区财政局牵头细化《办法》第五条各项政策兑现措施。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指的种子期企业是指在研发、设计、生产等方面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收益年度是指企业年度净利润大于零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互联网企业发展贡献程度,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区级地方留成计算。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所指建设众创空间发生的改造费用,是指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加固处理、外墙整饬或结构性改造而产生的工程款项。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所指众创空间硬件设施设备投入,指为创客车间添置的专用设备(如3D打印机等),不包括PC机、投影仪、办公桌椅等一般硬件设施。
 
  第七条  《办法》第六条,由区科信局牵头,一年一度对本区授牌的众创空间进行考核定级并给予相应运营补助,按《思明区众创空间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指的“思明区互联网龙头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境内外上市;
 
  (二)上年度服务收入(自主开发的软件销售收入视同服务收入)2亿元以上;
 
  (三)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不低于200万元。
 
  以上(二)、(三)所指两项数据,同一实际控制人在思明区域内绝对控股的互联网子公司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  《办法》第八条所指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经济人才来思明区创业的,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先按到位注册资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启动扶持,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入50%,且连同启动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所指为企业招聘人才的相关机构是指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所开展的招聘活动应具有普惠性质,可列入补贴范围的支出项目为场租、广告两项费用。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支持互联网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对派出员工参加国内各种专业培训30天(含)以上,且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单个企业全年培训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相关机构为互联网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属公益、普惠性质的,可按场租、授课费两项实际支出的10%给予奖励,单个相关机构全年培训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条,由区科信局牵头,每年组织评选“互联网应用创新十佳企业”活动,具体按照《思明区互联网应用创新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三条,举办互联网峰会、论坛活动、参加各种展会,举办者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等主要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区科信局,做到事先备案。在兑现上述活动相关经费补助时,应考量以下社会效益:
 
  (一)活动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活动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活动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指全国性互联网创业比赛,是指以国家有关部级及以上单位名义主办、联办、指导的互联网创业大赛。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限与《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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