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发布时间:2016/12/1 9:26:16
来源:厦门日报

  政府将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力度。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并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此举都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进城镇化进程。

  将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根据意见,我省将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政府将在2020年底前培育一批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届时,厦门和福州将至少有2家以上的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除了国有企业之外,政府还鼓励个人或组织组建专业的住房租赁公司,通过向产权人承租后再出租、接受房屋产权人委托代为出租等形式来开展业务。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充足的房源是前提。为此,我省一方面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售租并举”,另一方面还鼓励开发商建设专用于出租的住房,此类住房将不得销售或转让。

  企业可为员工建租赁房

  省政府要求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城市,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据了解,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与此同时,各地新建的租赁住房将实行用途管制,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持有出租年限内只能用于出租,不得销售和转让。企业如果投资新建租赁住房,还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另外,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商业用房等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除了普通商品房等可用于租赁外,《意见》还明确允许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也就是说写字楼可改造用作租赁住房,但改造的前提是此类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等要求。在具体改造方面,省政府还有特别的要求,即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对申请改建项目,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规划论证,报市、县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建。但已对外销售,功能上不适合居住且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区域的商业用房项目是不允许改建为租赁住房的。

  相关

  今年我市第四批保障性租赁房8日摇号

  1146户申请户将确定选房顺序


  昨日,记者从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办获悉,第四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摇号环节将于本月8日举行,定下此批1146户申请户的选房顺序。

  第四批次是在今年原计划之外新增的一个批次,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第四批保障性租赁房主要面向三次参加意向登记且经摇号均未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2016年第二批意向登记家庭结构统计,共1146户。其中,“三次参加意向登记”具体是指,同一居民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过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5年第二批、2016年第一批、2016年第二批共三次意向登记。

  8月17日至8月23日期间,1146户申请家庭名单已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且无异议,因此全部纳入受理范围。在12月8日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之后,纳入本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据悉,本批次提供的均为岛外房源,共约1000套,安排在集美区的华铃花园二期(期房,一房型),同安区的滨海公寓(现房,一房型),翔安区的东方新城二期A地块(现房,一房型)、黎安小区(期房,二房型)、九溪小区(期房,二房型)、洋唐居住区三期(期房,三房型),海沧区的新阳公寓二期(期房,三房型)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房源可能还有变化,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申请户请以《选房手册》为准。

  温馨提醒

  申请时间表

  ●公开摇号:

  2016年12月8日

  ●申请受理:

  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指导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运营主体:厦门金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闽公网安备: 备案号:
/
厦门信易贷
  • 认证指引
  • AI助手

    AI助手鹭小易

  • 在线留言
  • 微信客服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客服

  •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0592-3688881,0592-3688885

    官方邮箱:xiamen@celo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