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日前发布消息说,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的时限由原来的2014年12月31日顺延3年。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按规定报送完整材料,财政部门都将给予资金补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补贴的程序也将相应简化,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不再需要两次报审。
补贴范围为商品房除外,已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本次补贴执行标准也保持不变,仍为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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