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1 18:52:07
来源: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湖里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影视产业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湖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为影视企业服务、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在政策扶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受我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及文化产业、影视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运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湖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平台地理位置符合本区影视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三)平台入驻影视企业10家以上且总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
  
  所称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影视器材租赁或制作;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设备技术服务;影视衍生产品开发;影视场馆建设;影视基地运营;影视特效、后期制作等的企业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企业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四)平台入驻影视企业当月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 
 
  (五)平台实际运营场所的占地面积必须达到500(含)平米以上,且所占地面积一经认定为平台实际运营场所将不能重复申请认定。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对影视及相关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可即时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平台运营企业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湖里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街道。所在街道应在收集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报至经本区授权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
 
  (二)审核:经本区授权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平台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至区文发办;
 
  (三)认定:区文发办在收到初审结果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由区文发办正式行文认定为湖里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的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企业除外,新设平台企业需提供年度业务规划)。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区重点影视产业运营平台,期满后与新申报的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一并进行重新申报。
 
  第八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发办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单位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区文发办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
 
  第九条 经认定的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运营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发办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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