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开展扶持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21 18:35:02
来源: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
湖里区开展扶持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湖里区关于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湖委办[2018]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该政策要求,有效地实施申报和兑现细则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扶持方向
 
  主要牵头做好厦门市湖里行政区域内“实施意见”的政策兑现工作,并衔接市文发办做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的政策兑现工作。
 
  二、主要扶持对象
 
  (一)符合“实施意见”规定从事影视剧本创作、制作、交易和衍生品等影视产业链重点环节的影视企业;
  
  (二)符合“实施意见”规定举办影视相关活动的企业;
 
  (三)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配套服务的影视产业运营平台。
 
  三、申报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厦门市湖里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影视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影视企业。
 
  2.资金补助,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可享受本政策及其他市级相关扶持政策;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5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外地的企业,要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四、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优秀影视作品创作奖励
 
   1.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二)条规定,要求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或改编的编剧、作家需与湖里行政辖区内的影视企业签约合作,该影视企业需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且该剧本实现影视剧投拍。
 
  2.申报材料
 
  (1)《湖里区影视企业政策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编剧、作家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签约合同复印件;
 
  (5)影视创作作品版权所属证明材料;
 
  (6)影视创作作品投资拍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电影作品放映交流活动补贴
 
  1.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三)条规定在湖里行政辖区内的电影院开展符合突出湖里元素的电影首映、路演;符合单一或复合形式的论坛、展演、影展、推介会等的影视文化交流活动。
 
  2.申报材料
 
  (1)《湖里区影视企业政策申报表》;
 
  (2)申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活动方案、活动情况介绍资料;
 
  (4)活动执行效果证明材料(含活动现场照片、到场人员情况、行业及媒体影响力等);
 
  (5)活动实际发生的业务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
 
 (6)《湖里区论坛、讲座、研讨会、报告会报备单》
 
  (三)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奖励
 
  1.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四)条的第2点规定,要求经由湖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里区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认定办法》认定的影视产业运营平台,给予该运营平台公司每月25元/平米租金补贴,以及平台运营公司所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
 
  2.申报材料
 
  (1)《湖里区影视企业政策申报表》;
 
  (2)申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平台运营机构认定审批证明材料;
 
  (4)平台运营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第三方审计证明;
 
  (6)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及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五、受理流程与申报时间
 
  1.受理流程
 
  符合区级政策扶持条件的影视企业按要求向所在街道进行申报,街道负责收齐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经本区授权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文发办,不符合规定的反馈给街道予以答复;区文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实施资金扶持。
 
  2.申报时间
 
  (1)符合申请本区的扶持项目,申请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按月申报次月兑现。
 
  (2)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其他申请扶持项目的,按“实施意见”规定兑现时间执行。
 
  六、注意事项
 
  1.本政策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2.各初审、复审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政策申报工作。
 
  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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