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15:46:19
来源:厦门市总工会
关于开展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力度,有效缓解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让广大职工在互助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市总工会在总结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保有关政策,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开展第十四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障费用
 
  统一为60元(取消原36元的保障计划)。每人限交一份保障费,享受一份保障责任。
 
  二、保障期限
 
  一年。
 
  三、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补助: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
 
  2.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中 “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000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
 
  3.职工亡故慰问金: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身故,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
 
  4.事故致残补助: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5.一般住院补助:根据住院天数给予每天50元的补助,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
 
  四、申请期限
 
  病患职工申领各类补助(慰问)金的时限为180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应事先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报备,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时限。
 
  请各级工会针对新一期办法做好宣传工作,激发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热情。
 
  附件:
 
  1.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简表
 
  2.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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