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办法发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8/12/27 9:21:40
来源:厦门日报
  为他人献一份爱心,为自己留一份放心。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办法出台,其中,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最高达20万元。
 
  据介绍,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保障期为一年。与往年相比,新办法主要有四大变化。
 
  变化1
 
  保障费用统一为60元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办法的保障费用统一为60元,取消原36元的保障计划。新办法中,每人限交一份保障费,享受一份保障责任。
 
  变化2
 
  新增“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增“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取消原办法中的“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和“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新办法在补助的计算方式上更加简单,保障范围也更加广泛。
 
  新办法实行后,只要是职工本人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其“个人自付”栏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床位费用的部分,均可按20%的比例予以“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
 
  变化3
 
  新增“职工亡故慰问金”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增“职工亡故慰问金”,取消原办法中的“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职工亡故慰问金”5000元。
 
  变化4
 
  “事故致残补助”统一标准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新办法对意外事故致残补助办法进行完善。新办法出台后,职工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只要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都可给予一次性“事故致残补助”5000元。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新办法对事故致残补助办法进行了完善。职工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的,只要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都可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此外,一般住院补助可根据住院天数给予每天50元的补助,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
 
  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回顾
 
  受益职工达12万人
 
  2018年,市总工会大力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不少职工从中受益,其中,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职工陈某某因主动脉手术,总共领取了76800元补助,市保安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因患肝癌,共领取到39500元补助。市公交集团2018年共有34名职工领到大病互助金,700多名职工领到住院补助,领取补助金额200多万。“为他人献一份爱心,为自己留一份放心。”这是厦门市总工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时的宗旨。据统计,从2006年实施以来,医疗互助保障走过的第13个年头,共有460万人次参加保障活动,受益职工达12万人,发放补助金达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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