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厦思人社〔2018〕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政策,做到新旧衔接有序过渡,现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77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
“培训生活补贴”和“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在培训开课时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或已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
二、明确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于2017年8月26日前取得培训证书的,可申请“培训生活补贴”和“培训后就业奖励金”,符合条件的,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4〕28号)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培训生活补贴:
(1)工种培训:初级工培训200元/人,中级工300元/人,高级工600元/人;市场急需(紧缺)工种初级工培训4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其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最高补贴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0元/人。
培训项目属于电子商务类培训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2)软件培训:应用软件、通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软件服务外包类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2.培训后就业奖励金:每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补贴对象于2017年8月26日以后(含)取得培训证书的,可申请“培训生活补贴”和“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77号)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培训生活补贴: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2.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促进就业补贴。其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给予12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促进就业补贴。
三、明确补贴受理时限
补贴对象于2017年8月26日前取得培训证书的,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视同放弃申请。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搞好宣传,结合实际,做好指导,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确保各项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现象。
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