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社局:关于印发湖里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25 10:31:04
来源:湖里区政府
关于印发湖里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湖人社〔2017〕47号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培训机构,各相关用人单位:
 
  现将《湖里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5日
 
  湖里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水平,根据《 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关于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7〕1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职业能力、职业资格、计算机高新技术、结业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批后办、谁组织谁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第二章  报批
 
  第四条  依培训组织单位不同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企业或社区组织的培训。由企业或社区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开办培训班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同意后,报区就业中心审核、区人社局审批。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的培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辖区实际需求,可向区就业中心提出开办培训班申请,区就业中心初审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审批。
 
  (三)区就业中心组织的培训。区就业中心根据我区实际,可向区人社局提出开办培训班申请,由区人社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培训组织单位至少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提交开班申请向上逐级审核,区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六条  培训申请应包含培训组织单位、培训工种、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机构、培训课时、培训时间、场地、内容、教材、师资、考核、随班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七条  培训方式
 
  (一)委托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办培训业务。
 
  (二)自主办班。有条件的培训组织单位可自主办班。
 
  第八条  培训班人数要求:每期培训班学员数量一般不低于25人,最多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培训班课程要求:初级工培训课时数不低于50个课时,中、高级工培训课时数不低于70个课时,技师以上培训班课时数不低于100个课时(市人社局对培训课时数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由培训组织单位根据学员实际需求确定授课内容,原则是贴近实际,注重学员就业创业能力的有效提升。
 
  结业培训课时数参照初级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培训教师要求:培训组织单位、培训机构要选择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资质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至少派一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作为培训跟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班的全程跟踪管理;区就业中心负责不定时到课监督,监督次数不低于学员签到次数的50%。管理及监督内容包括:
 
  (一)培训课程完整。培训组织单位须严格按照课程如期开展,课程若有临时调整的,须提前1天向区就业中心申请,并确定补课时间。
 
  (二)学员身份真实。核实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确保与开班报批材料一致,培训期间不定期检查,避免替代培训情况发生。
 
  (三)培训签到真实。学员签到严禁代签、补签、多签,旷课率超过总课时20%的,不允许参加考试。
 
  (四)跟班情况记录详实。跟班管理人员要拍摄每次课程现场照片,区就业中心到课检查时据实填写《办班情况检查登记表》。
 
  (五)学员意见反馈真实。每期课程结束前,区就业中心组织学员填写《培训学员意见反馈表》,反馈结果作为培训质量评价和培训机构选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培训后,由培训组织单位向市或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由区就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就业中心要建立相关工种结业考试的题库,作为随机抽取的考题,也可以从市题库抽取;考核可聘请有一定资质的外部人员、相关行业专家作为理论考试监考人员及技能实操考评人员;考试科目均达到60分以上为考试合格,通过结业考试的人员,由区就业中心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培训考核后,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将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上报区就业中心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报区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支付培训补贴,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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