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9 15:46:30
来源: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精神,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我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总体部署,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共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相关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第三条  备案登记的对象
 
  (一)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已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且已认定为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需备案登记。
 
  第五条  备案登记的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五)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向市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等证明材料。
 
  (三)备案登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登记的办法。
 
  (四)经审核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www.xmsti.gov.cn)向社会公示7天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经备案登记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3年复核一次。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企业,取消备案登记,予以公告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二月底之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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