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4 9:46:59
来源:市商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补充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16年8月发布的《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向新开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便利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770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变更备案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发放使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继续有效。 
 
  联系人:外贸司 李庆 陈皓
 
  电  话:010-65197672、65197471
 
  传  真:010-65197468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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