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区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21 10:52:47
来源:自贸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5]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5]186号)政策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片区注册、纳税、纳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行政管辖的企业。
 
  (二)在厦门片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在厦门片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的跨境电商公共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平台”)上申报,且纳入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三)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扶持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内的纳入公共管理平台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包含一般出口系统、直购进口系统、个人物品系统,邮件系统中的出口“E邮宝”、出口小包、进口个人小包业务),给予园区运营方1元/公斤的物流费用补贴,园区运营方须承诺一年内物流费用不得涨价。
 
  三、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物流费用补贴认定
 
  (一)数据认定:在厦门片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的跨境电商公共管理平台进行业务申报,且纳入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二)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包含一般出口系统、直购进口系统、个人物品系统,邮件系统中的出口“E邮宝”、出口小包、进口个人小包的业务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园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目前我市已有两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分别是象屿寨上跨境电商产业园和邮政EMS跨境电商产业园。海沧区海投跨境电商产业园在规划建设中。
 
  (四)园区物流费用不涨价承诺:园区运营方须承诺一年内物流费用不得涨价,否则不予以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于每年3月份之前提交申报材料,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于当年6月前完成审核及兑现。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交由象屿办、海沧办初审,初审通过由经发局、财金局予以复核,复核后上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研究批准,批准通过后予以兑现。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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