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6/3/1 16:45:59
	
关于申报2016年度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的通知
厦经信企业函〔2016〕34 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相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设备只能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中支持资金较高的一种申请,支持资金将根据市财政资金额度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2016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三、申报资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申请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租赁使用的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1.2015年度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
	  2.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
	  3.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流水账目(复印件);
	  4.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租金收取银行流水账目和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1.2015年度签订的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合同明细汇总表;
	  2.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三方付款协议;
	  3.购入我市地产设备的款项支付凭证和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融资租赁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补助资金事项专项审计报告(注:专审报告须由厦门市2015年综合评价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六)租赁公司2015年度完税证明(原件,需要国税和地税开具的证明)
	
	  (七)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说明:鉴于融资租赁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合同很多,本次申报提交资料时,可不用提交上述申报资料中第三项第2条、第四项第2条要求的资料复印件,但评审阶段专家会随机抽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
	
	  四、资料报送时间和地址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完整厦门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资料所需表格,并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时间为3月23—25日(集中收件),同时要求电子版一起上报,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资料报送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港澳中心5楼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9号窗口(非矿大厦旁),同时请携带电子版资料进行现场拷贝,收件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五、联系方式
	
	  申报辅导单位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上市与融资服务部
	
	  联系人:董亚、谢亚燕 电话:2211065
	
	  附件:2016年度厦门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点击下载)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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