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完善一系列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为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激发内在动力,促进繁荣发展。
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转制单位普遍关心的社保问题,《规定》提出,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商务部:关于对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文化部、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文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2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2015年度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通知
省外贸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度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通知
省外经贸厅:关于对2012-2013年度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信用赋能 中小企业融资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