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局三举措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发布时间:2014/4/28 10:59:54
来源:厦门地税局

  一是做好政策衔接。出台规定对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在2014年度季度预缴时暂按财税【2014】3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待2015年汇算清缴时再根据2014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是通过无线公交网站、厦门地税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开展“立体式”政策宣传,让广大小微企业负责人了解优惠政策详情。三是通过征管系统采集数据开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摸底调查,编成清册下发,并要求基层征管单位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辅导及跟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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