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周珊珊)记者获悉,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修订出台《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公布。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创建,发展“专精特新”技术及产品,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创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风险补偿、参股、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纳税规模、企业经营情况、与大企业协作情况、吸纳就业情况等因素,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对已入选为本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办法》表示,我市将通过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类项目。对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通过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产品,通过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补助,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核心能力和成长潜力等情况,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对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项目,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用、培训、管理咨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务等各类服务的项目也将获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根据《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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