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行动方案》,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合同能源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依据《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0〕354号)、《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厦经能〔2012〕14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按《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0〕354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八项"其它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备案材料、项目实施前与实施后的照片等)填报(一式2份),每个项目的所有材料用WORD文档格式汇总并刻一张光盘同时上报到厦门市节能办(厦门市政府东楼801室)。
三、项目审核: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定期集中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今后项目征集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已完工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可随时申报,不再另行发文征集。
联系人:刘章有,联系电话:5397523,邮箱:xmjfjnyc@163.com。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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