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厦医保〔2020〕76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及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从2020医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